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冀1081执恢133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霸州市煎茶铺建国五金塑料制品厂与被执行人董兆辉、王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董兆辉、王兵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董兆辉、王兵兵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5%的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董兆辉,男,1994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霸州镇城一街247号,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9404201618。王兵兵,女,1995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镇小辛庄村267号,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9503061227。凡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悬赏金计算方式:凡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支付实际到位金额15%的悬赏金。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及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该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冀1081执恢110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与被执行人韩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韩宁进行悬赏执行, 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 自愿支付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5%的赏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韩宁,男,1995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赵各庄镇芦各庄村昌盛3区92号,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51001781X。凡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悬赏金计算方式:凡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使得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支付实际到位金额15%的悬赏金。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及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线索的一方获得。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该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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